关于非法挖沙构成犯罪的标准,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500立方米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破坏矿产资源,非法采矿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200立方米以上
某些资料提到,未经许可擅自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超过1200立方米者,将被判定为刑事罪行。
5万至10万元以上
非法挖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
10万至30万元以上
非法挖沙构成非法采矿罪立案需具备下列标准之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到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时的其他标准
包括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非法挖沙500立方米以上或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万至10万元以上,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非法挖沙1200立方米以上或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0万至30万元以上,且满足其他相关情节的,将被视为刑事犯罪,并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案件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