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期的设置有以下几个原因:
法律认可事实状态:
通过公诉期的设置,可以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得到法律的认可,确保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实际相符,从而结束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维持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
公诉期的存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避免因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利于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
提高权利使用效率:
通过及时行使权利,不仅提高了权利的使用效率,还能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并降低诉讼成本。
促进民事流转:
公诉期的设置有利于民事流转的加速,推动生产和经济的发展。
便于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公诉期的设置有利于司法机关调查搜集证据,以便正确高效地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
追诉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的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经过十五年后不再追诉,这是为了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需要。
设置公诉期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