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拍卖出让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通过出让方叫价和受让方应价的多次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这种方式要求市场环境和出让宗地的条件较高,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
招标出让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标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这种方式有限地引进了竞争机制,适用于开发性或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性用地。
协议出让
土地管理部门与特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在当事人议定合同条款,特别是确定土地使用费(出让金)方面,具有较大灵活性,但竞争性较差,适用于专业性强、有特定要求或者没有条件进行拍卖和招标方式的项目。
挂牌出让
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这种方式结合了拍卖和协议出让的特点,适用于各类经营性用地,特别是需要公平、公正和透明度的场合。
以上四种方式均需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用途、市场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