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仲裁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若行政协议中包含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约定,则这些约定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因为它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仲裁范围。
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当申请人不具备参与仲裁的资格时,其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如果申请人并非争议的当事方,即与争议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仲裁申请也不会被接受。
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若争议事项不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内,则该争议不能通过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申请人若选择错误的仲裁委员会,且该委员会无管辖权,则其仲裁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超过法定时效期限提出的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若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未达到法定要求,也会导致仲裁申请不被接受。
综上所述,无权仲裁的情形主要涉及行政争议、申请人资格、争议内容、仲裁委员会管辖权、时效问题以及申请材料等方面。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避免无效的仲裁申请,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