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管理与拆除工作主要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类部门负责违章建筑的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土地管理法》,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包括责令停工、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等处罚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筑,有权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本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指导,并具体负责违法建筑的办理和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进行拆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查处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房产管理部门:
在部分地区,房屋违建的认定和举报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如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举报。
建议:
市民在发现违章建筑时,可以向当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筑行为,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