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国家机关以法人身份出现,与对方自然人或法人一样是平等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
机关法人的范围包括:
1. 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 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 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 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机关法人的主要特征包括:
1. 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2. 成立方式为特许设立,无需专门机构核准登记;
3. 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不从事经营活动;
4. 不得从事商业经营,不得乱集资、乱收费,不得滥用经费。
这些特征确立了机关主体资格,奠定了机关工作的法律基础,增加了机关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机关法人的设立,能有效地解决难度大、效率低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