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如下:
普通程序:
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长。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速裁程序:
应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对于可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延长至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