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务信息中应当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
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行政收费的标准和依据。
行政执法公开承诺及行政处罚的程序。
本局执法过错追究、行政许可监督、行政复议受理等规范行政行为的规章制度及投诉或申请的方式、负责的部门。
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
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或采用听证程序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的行政措施方案。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公安管理工作动态。
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