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金额的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认定方法如下: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一般赌博情况
赌博数额根据抽头渔利累计数额或者赌资累计数额作为认定标准。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会构成赌博罪。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也构成赌博罪。
特定情况下的加重处罚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应当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赌资的认定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的,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建议
在实际案件中,认定赌博金额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赌博的具体方式、参与人数、赌资的流转方式等。为确保准确认定,建议结合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