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罪数通常遵循以下标准:
行为标准说
以实施的行为个数作为标准。
缺陷:忽略了结果和主观方面。
法益标准说
以侵害的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作为标准。
缺陷:可能将一个犯罪行为导致的多重结果视为数罪。
犯意标准说
以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或过失个数为标准。
缺陷:可能过于强调主观方面,导致主观归罪。
构成要件标准说
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标准。
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一,可以克服上述观点的片面性。
刑法特殊规定
明确“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对相同犯罪行为进行评估,累计犯罪数额。
判断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是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
考察是否只侵犯了一种法益。
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触犯不同罪名。
同种数罪:触犯相同罪名。
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的数罪
并罚的数罪:法律规定应并罚的实质数罪。
非并罚的数罪:无需并罚,适用相应处断原则。
判决宣告前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在判决前实施并发现的数罪。
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的新罪或漏罪。
在具体案件中,罪数的判定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动机、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