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领取结婚证的情形包括: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例如麻风病、性病、艾滋病、精神病等,且这些疾病未经治愈。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非双方自愿:
即存在强迫或干涉的情况。
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
即重婚。
有生理缺陷:
虽然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对社会没有危害,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有生理缺陷的人结婚。
综上所述,不能领取结婚证的情形主要包括近亲结婚、患有特定疾病未经治愈、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已有配偶以及有生理缺陷。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后代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