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 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具体理由如下:
法律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来进行追究。
公平原则:
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救济方式: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救济方法,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应当从保护违约方利益的角度出发,灵活选择其一向违约方主张补偿请求。
损害赔偿: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还可以主张实际损失。但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
综上所述,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