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时间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常规工作时间
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例如,公司规定的每天上午9点到下午6点为工作时间,职工在这段时间内工作时受伤,一般符合工作时间的认定。
加班加点时间
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后,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或工作需要进行加班加点,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也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内的工作时间。例如,某工厂为了赶订单,安排工人晚上加班,工人在加班过程中受伤,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受伤。
临时指派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临时指派职工去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时间,即使不在常规的工作时间段内,也应视为工作时间。例如,职工在下班后接到单位通知,要求去处理一项紧急工作任务,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或完成任务过程中受伤,都属于在工作时间受伤。
特殊工作形式的时间
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作形式,如职工在家中通过网络处理工作事务,只要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或工作需要进行的,那么这段时间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上下班途中
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职工提前到岗或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例如,职工因工出差期间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其他情形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些情形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