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不连续是指 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名称填写等项上存在欠缺,以及背书前后顺序不衔接的情况。这种不连续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
第一次进行背书的人并非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
持有票据的人并不是票据上最后记载的被背书人。
背书人没有签章:
背书人在票据上没有进行签章。
未书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时未填写被背书人的名称。
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在票据的背书部分,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者根本没有盖骑缝章。
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是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来证明其汇票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持票人需要依法举证来证明其汇票权利。
建议在票据操作中确保背书的连续性和规范性,以维护票据权利和票据的流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