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比例 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尽管存在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为5%的规定,但这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情况,并且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上限相冲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应以合同约定的3%为上限。
建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