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收款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对于提供租赁服务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除提供租赁服务和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外,预收款均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对个别行业要预征增值税: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是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时要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预收款方式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销售的商品房,于开发产品达到收入完工条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虽然没有达到收入完工条件之间不确认收入,但应当按照预收房款先预计一部分计税毛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达到收入完工条件后,对实现的毛利与已预计的计税毛利进行纳税调整。
三、预收款销售方式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但对金银首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因此,预收账款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纳税人进行确定:1.对于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2.对于非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四、预收款销售方式的发票开具。对于预收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当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通常情况下,收到预收款不能开具发票,但对以下预收款“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一是销售“充值卡”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二是建筑服务预收款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三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开具正式发票,原开具的收据功能发票可以不收回。
五、预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部分款项,然后实现销售并收回剩余款项时,应当通过“预收账款”相关二级科目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核算。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给供应方的一部分款项,其实质是企业所发生的一项负债。
1、收到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提供租赁服务)
2、确认销售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补付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可将预收款项记入“应收账款”贷方:
1、收到预付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提供租赁服务)
2、收到剩余货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明确,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虽然在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负债”科目替代了原来的“预收账款”科目,但“预收账款”这个科目并未取消,仍有其使用的情形,比如:企业预收了3年的房屋租金,此时收到的款项仍应计入“预收账款”核算,因为收入准则应用指南明确,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新收入准则下使用“合同负债”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确认合同负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合同负债
转让商品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由于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收取价款时,往往含着将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但是这里的增值税不符合合同负债中对于“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的定义,因此,只有商品价款部分计入合同负债,而增值税不计入其中,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