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令是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允许开工的书面文件,其下发流程如下:
准备相关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施工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提交申请
将上述材料带到住建局办事大厅窗口进行办理。
材料审查
窗口工作人员会受理并审查申报材料。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开工条件,如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获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要求、确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并有足够的资金安排和技术材料,将会发放施工许可证。
领取开工令
一旦收到施工许可证,即可视为开工令办理完成。
签发开工令
开工令一般是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的,并加盖项目监理部章。
开工令的内容
开工令应明确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并作为计算工期的起点。
前提条件
在签发开工令前,应确保施工图已审查完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审批、施工图纸已会审、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等已能满足施工需要,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已落实或有所计划。
监理机构的职责
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并移交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开工的必要条件。
通过以上步骤,开工令的签发可以确保施工条件满足,并明确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为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依据和工期计算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