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商标是指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几个近似或相同的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被称为主商标,其余的则被视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主商标,防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近似的商标,起到防御作用,并且可以作为商标储备,便于将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商标策略。
例子
小米科技:在第9类中注册了“小米”、“紫米”、“红米”、“虾米”、“黑米”、“粟米”等,其中“小米”是主商标。
阿里巴巴集团:在第35类中注册了“阿里巴巴”、“阿里妈妈”、“阿里爸爸”、“阿里宝宝”、“阿里爷爷”、“阿里姐姐”等,其中“阿里巴巴”是主商标。
娃哈哈集团:注册了“娃哈哈”、“娃娃哈”、“哈娃娃”等,这些均属于联合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条件和程序。
注意事项
联合商标中的商标不能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只要联合商标中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
未被使用的联合商标不受《商标法》中有关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能被撤销的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