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如下:
个人违法使用童工的罚款
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罚款
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加重罚款
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使用童工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童工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其他相关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这些罚款标准旨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使用童工而受到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