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共同海损牺牲
船舶牺牲:包括因灭火措施、切除残损物、有意搁浅、船机损失等造成的船舶本身的有形物质损害。
货物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等。
运费损失:指因共同海损措施致使承运人无法收取的运费牺牲,专指“到付运费”。
共同海损费用
救助报酬:对救助方的报酬。
搁浅船舶减载费用:因搁浅而减载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及因此受到的损害。
避难港费用:船舶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和给养、消耗的燃料和物料费用。
代替费用:为节省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费用,如临时替代的修理方法或材料费用。
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为处理共同海损所垫付的手续费和保险费。
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共同海损损失所产生的利息。
修理费用:船舶修理所需的费用。
其他额外费用:包括因共同海损措施而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目的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共同海损措施包括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在正常航行中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这些措施均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