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举证的时间规定如下:
法院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
举证期限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或由法院指定,且不得少于30天。
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前:
需要提出书面答辩,并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
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如果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提起反诉:
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总结来说,举证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具体举证时间限制依据案件类型和法院的决定而定。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供证据,应及时联系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未按时提交证据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被采纳等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