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作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按主体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指依法取得的地上的实际经营权和利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
房屋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房屋所有权即房屋产权,包含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占有权)、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使用权)、收取房屋产生的经济利益(收益权)、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房屋(处分权)。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如添附、信件、没收、征收等)和继受取得(如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
房屋所有权的灭失:主要包括权利主体消亡、权利客体灭失、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处分等。
相邻权
相邻关系: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并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之间的关系用权利与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
其他房产权利
公有房产:包括国家房屋所有权和集体房屋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客体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国有房屋、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使用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国家所有的房屋,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私有房产:即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客体是我国公民拥有的私人房屋。
中外合资房产:即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客体是我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府、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拥有的房屋。
外资房产:即外资房屋所有权,客体是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所拥有的房屋。
其他房产:包括宗教组织拥有的房屋等。
房屋产权的衍生权利
典权:房屋所有权拥有者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到期后出典人可赎回房屋。
租赁权: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公民或法人对房屋拥有的租赁权利。
抵押权: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房屋拥有的抵押权利。
这些权利涵盖了房产从所有权到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多个方面,确保房产在法律框架内的合法使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