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级选举中,应当选举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具体步骤如下:
候选人提名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如果没有女性候选人,则得票最多的女性为候选人。
候选人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投票与计票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中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建议:
选举过程中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和选择。
候选人应具备良好的品行、能力及公共服务意识,能够真正为村民服务,推动村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