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包括以下方面:
监督职责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提高其廉洁意识。
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职责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采取多种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
在必要时,可以将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在特定场所。
处置职责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将涉嫌职务犯罪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促进其单位完善制度、改进管理。
这些职权旨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确保公权力的规范运行和廉洁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