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以下期间是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精神病鉴定期间: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的期间:
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是《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规定的。
公告期间:
民事、行政案件的公告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鉴定期间:
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鉴定的期间也不计入审理期限。
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后的暂缓执行期间: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也不计入审理期限。
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中准备辩护的时间: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补充侦查期间: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在刑事案件二审阶段,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超过七天之后的这段时间不计入审判期限。
这些期间由于特殊原因被排除在审理期限之外,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因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案件性质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