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是指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还严重威胁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食用、饮用的食品、饮料中;
2. 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 释放危险物质。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既可以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是出于间接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已经取代了原有的投毒罪,包含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取消了投毒罪这一罪名。
对于该罪行,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