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证据的鉴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证据是如何形成、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
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是否存在不良动机或非法手段。
证据的保管和固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受到损坏或篡改。
证据的客观性审查
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证据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有无矛盾,能否证明案件中的问题。
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同一证据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前后矛盾。
不同类证据之间是否协调,能否互相佐证,形成证据链。
证据的鉴定
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过程,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医学鉴定,也可以聘请医学或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参加。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证据的认定方式
一证一认:在调查阶段,由当事人逐一举证、质证,法官在证据质证后决定是否认定其证明效力。适用于事实清楚、争执不大的简易纠纷案件。
一组一认:法官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指导当事人将相关证据作为一组证据举证,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后,分别确认其有无证明效力。有助于保证证据的连贯性。
综合认证: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全部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归纳、分析,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这种方式能够避免片面认证和矛盾,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专家辅助人的使用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和质证。这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理解证据和事实,提高审判的准确性和效率。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法院可以确保起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从而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