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具体而言,如果事故是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那么复核部门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事故认定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则需前往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当事人可以向其作出事故认定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通常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
在申请复核时,应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并且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在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事故复核应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并且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