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寻求救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监察部门: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是其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劳动仲裁委员会: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院:
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建议劳动者首先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如果问题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再考虑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在投诉或举报时,劳动者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