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开庭前需要准备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包括确定参加合议庭的人员名单和审判长人选。合议庭成员一般为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成员数量必须是单数。审判长通常由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担任,若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则由他们担任审判长。
送达起诉书副本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确保被告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
通知被告人和辩护人
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被告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如果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特殊情况的被告人(如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法院应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人和辩护人需要在开庭5日以前向法院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及其身份、住址、通讯处,以及鉴定人名单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准备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等。
准备法律材料
原告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资料、开庭传票、主审法官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鉴定的资料、开庭笔录纸笔、起诉状、证据附件及原件、对案件的书面意见等。
被告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书面的答辩状、就案件争议所涉及的证据等。
其他准备工作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在确定开庭日期后,要在开庭前3日在本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以示公开审理。同时,需要准备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等。
庭审当天
当事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证据原件,提前到达法院并通过安检。安检时,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其他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以上是高院开庭前需要准备的主要工作,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咨询相关法院或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