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工资和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提出解除或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产假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如果参加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待遇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
其他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怀孕反应严重需要保胎的女职工,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后可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以上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单位未遵守上述规定,女职工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