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指 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一人犯有数罪 :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是一人犯有多个罪行,包括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异种数罪是指触犯不同种类的罪行,同种数罪是指触犯相同种类的罪行。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限之内:
数罪并罚适用于以下情形:
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
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
分别定罪量刑:
对每一罪分别确定罪名和刑罚,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法定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数罪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当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附加刑也应当分别量刑。
并罚原则
吸收原则:
如果一个或数个漏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则前后罪所判刑之间适用吸收原则进行并罚;
限制加重原则:如果一个或数个漏罪和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按照“先并后减”的方式计算刑期;
并科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期计算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通过以上原则和方法,数罪并罚旨在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公正处罚,同时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